随着经济增长和全球化的影响,移居海外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随之而来的是,各国对于税务居民的认定也逐渐成为了一个敏感的问题。中国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信息审查和收集工作,并在2018年7月31日与澳大利亚正式开始第一次信息交换,旨在收集非本国税务居民的信息,并与其税务居民所在国交换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与澳洲已经开始重视海外侨民的税务问题。所以,无论纳税人是哪国的公民,明确自己的税务身份非常重要,否则可能面临需要两边缴税的状况,或者一旦漏交则会面临高额罚款。不过澳洲联邦合议庭对于一起案件的宣判可能会影响对于海外的澳洲侨民的税务身份判定。
近日,联邦合议庭在近日重重中之重重中之重重中之重重中之重重中之重重中之重Glenn Harding in Harding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案件中宣判Glenn Harding上诉成功,在这起案件中,合议庭结合税务居民测试(Tax Residency Test)将纳税人Harding先生所居住的“临时”公寓纳入了“永久住处”,判定Harding先生没有义务去支付境外收入的所得税。
据报道,Harding先生于2009年离开澳洲,开始在中东地区工作和生活,并居住在巴林岛的一处公寓内。Harding先生最初的计划是在2011年底让他的前妻(当时并未离婚)和小儿子去巴林岛与他相聚并一起生活,但是这个计划因两人离婚最终并没有实现,于是他和前妻继续分别居住在巴林岛和澳洲两地。
基于认为Harding先生是澳洲的税务居民,ATO对其2011所得年的税务展开了调查。在案件的审讯过程中,ATO辩称Harding先生在澳洲境外没有“永久住处”,他所居住的公寓仅仅是他在巴林岛等待与妻子和孩子相聚时所住的“临时住处”。合议庭驳回了ATO的辩词,认为判断Harding先生是否放弃了其澳洲的住处才是正确的考量。
代表Harding先生的律师事务所Cooper Grace Ward称,这起案件对于长时间居住在出租公寓和宾馆的澳洲侨民来说是一种肯定,他们现在可以确定地表示已经放弃了自己在澳洲的住处。
对于此案件,Cooper Grace Ward的律师Fletch Heinemann提醒,即使有了这项裁决的帮助,澳洲侨民在ATO调查他们的税务居民状态的时候还是会有很大的风险。尤其是需要供养在澳家庭的澳洲侨民来说,他们所承担的风险更高,所以需要仔细检查自己的个人状况。不管是ATO,法庭还是审议庭,对于想要证明自己已经不在澳洲 “居住” 并且在澳洲境外已有 “永久住处” 的纳税人所提供的证据,他们永远是非常挑剔的。在澳洲境外的纳税人必须确保自己拥有最新的相关证据,这样他们才能在ATO的审查中证明自己的税务状态。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曾给各位纳税人科普过,缴纳澳洲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种:澳洲税务居民(resident)和非澳洲税务居民(non-resident),这两个名称与任何非税收法律下的公民身份或国籍的概念无关。是否是纳税居民由特定的税务法律测试判定。测定纳税人是否应该缴纳澳洲所得税的两个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在澳洲居住,以及他/她的收入来源地。
可纳税收入无论来自世界各地,只要是澳洲税务居民,都应该在澳洲缴税。相比之下, 非澳洲税务居民只要对澳洲来源的可纳税收入(taxable income)缴税。此外,澳洲税务居民(resident)与非澳洲税务居民(non-resident)缴税的比率(tax rate)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来带大家复习一下,ATO对纳税人是否为澳洲税务居民的四种测试:
对于个人来说,
- 税务居民主要是指居住在澳洲的人,
- 此人在澳洲有住宅,并且他/她不是常住或者永久居住在澳洲以外的地方。比如,一个人去其他国家旅游,甚至延长了假期,除非这个人在澳洲以外的国家有个永久的住所并且旅游停留的时间超过了在澳洲停留的时间,否则这个人始终被认为是澳洲税务居民。
- 一个在澳洲居住的人如果居住超过半年(183天),这个人就被认为是澳洲税务居民, 除非税务专员认为以下情况导致他/她被认为是非澳洲税务居民:
- 此人在澳洲以外的国家有常住住所(这里强调的是“常住”而非永久的住所)
- 他/她没有在澳洲长期逗留的意图
- 183天的界限通常是检验那些进入澳洲的外籍人员,通常也会测试一些来澳探亲度假者或短期旅行者。超过(183天)半年的人,比如留学生,就被认为是澳洲税务居民。
- 澳洲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会员,或者符合资格的雇员,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这些人都被认为是澳洲税务居民。这个测试适用于在海外工作的澳洲联邦政府员工(无论他们在何地就业)。
如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则为非澳洲税务居民。
如果一个人在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或者成为非澳洲税务居民之后产生的海外收入无须在澳洲缴税。
非澳洲居民预扣税
如果非澳洲税务居民有来自于澳洲的收入,那么在这笔钱汇往此人之前,他/她的预扣税将从这笔收入中被免除。预扣税为非澳洲税务居民在澳的最终收入税。这表示,非澳洲居民无须为他们的应课税收入(assessable income)向澳洲政府缴税。由于非澳洲税务居民无权享受免税起征点(tax-free threshold),所以他们必须对所有的在澳收入缴税。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对于侨居海外的澳洲纳税人可以说是一颗定心丸,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表示自己已经放弃了澳洲的住处,便可以免于上缴境外收入所得税的义务。但是,VL Tax & Accounting提醒各位纳税人,风险依然存在,ATO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查依旧非常严格,所以大家一定要时刻谨慎的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应对ATO的严查。